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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顏色從古到今為各類商品所通用

添加時間:2014-07-17 14:08 來源:南風 作者:千年回眸

仿冒、捏造著名商品特有稱號、包裝、裝潢不合法逐鹿膠葛一案

│起源/轉載:煙臺律師曲延興 手機

漢高樂泰(中國)無限公司與煙臺開采區泰盛精化新原料無限公司仿冒、捏造著名商品特有稱號、包裝、裝潢不合法逐鹿膠葛一案

山東省煙臺市中級國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4)煙民三初字第4號
原告漢高樂泰(中國)無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煙臺經濟技術開采區珠江路90號。
法定代表人Steve Ellis,董事長。
托付代理人楊國勝,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托付代理人張正松,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煙臺開采區泰盛精化新原料無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志秀,董事長。
托付代理人孫學武,該單位法律垂問咨詢人。
托付代理人范永祿,山東永祿律師事務所律師。
漢高樂泰(中國)無限公司與煙臺開采區泰盛精化新原料無限公司仿冒、捏造著名商品特有稱號、包裝、裝潢膠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然開庭舉行了審理。原告托付代理人楊國勝、張正松,原告托付代理人孫學武、范永祿到庭參預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成立于1987年,經過17年的昌盛發財,經銷網絡已遍及全國。在中國,原告出產的"LOCTITE"牌膠粘劑、密封劑、潔凈劑等系列產品已被普遍地應用于通用工業出產和維修、汽車制造、電子工業等領域。原告產品的特有稱號、包裝、裝潢在專業市場上享有極高的著名度。2001年,經中國膠粘劑工業協會證明,原告出產的"LOCTITE/樂泰"牌膠粘劑、密封劑產品在中國海洋同行業企業中分析經濟(產量、產值、出賣數量、出賣額、成本)目標為第1位。原告出產、出賣與原告厭氧密封膠用處相同的產品,其產品稱號、包裝、裝潢與原告產品極為近似,使消磨者以為是同一系列商品,包裝顏色從古到今為各類商品所通用。招致了消磨者的混同。原告目前所利用的型號編碼編制是全世界樂泰所共有、也是僅樂泰這一品牌所獨有的型號編碼圭臬。這一系列型號編碼編制作為原告包裝裝潢的無機組成局部被原告全盤剽竊。另外,原告產品所采用的包裝也被原告所效仿。原告產品所采用的包裝神色是原告的一種創意,而并非是產品本質的要求。根據厭氧膠的特性,包裝只消采用不透亮的神色即可抵達愛惜產品品德的目標。原告拔取的是大局部產品的主要包裝神色為紅色,但也有局部產品例外。例如"660"采用銀色包裝、"4系列"采用紅色和藍色包裝。而原告也做出了與原告完全相同的拔取-大局部產品的主要包裝神色為紅色、"660"采用銀色包裝、"4系列"采用紅色和藍色包裝。

原告議決在中國海洋十幾年的用功策劃創制出這樣一個在消磨者中有著優秀聲譽的世界級品牌,這個品牌蘊涵著大批的資金投入、凝結著大批研發人員、管理人員、出產人員的心血。原告主張,原告采用原告特有的型號編碼編制、選用與原告完全相同的包裝神色,有心對原告產品舉行仿冒,以期抵達混同消磨者視聽的目標。原告的這種不合法逐鹿行為,陵犯了原告著名商品特有稱號、包裝、裝潢的公用權力,不光給原告帶來了告急的經濟耗費,同時也給原告的商譽造成告急危險。央浼判令原告立地放膽出產利用與原告著名商品特有稱號、包裝、裝潢相近似的侵權產品;判令原告殲滅全體已出產的利用與原告著名商品特有的稱號、包裝、裝潢相近似的稱號、包裝、裝潢的侵權產品;判令原告立地更改目前利用的傳揚侵權產品的傳揚資料,包括原告網頁上與侵權產品相關的傳揚形式;判令原告在《中國工商報》、《中國化工報》上向原告公然賠禮告罪,以撤消影響;判令原告向原告支付侵權危險賠償金50萬元;判令由原告擔任原告為制止原告的不合法逐鹿行為而支付的費用國民幣.28元。判令由原告擔任本案全體的訴訟費用。

原告為證明其上述主張提供如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1、原告于2000年至2003年在相關刊物上發布的局部廣告。2、1995年以來漢高樂泰扶助世界一級方程式賽車麥凱輪車隊,在其賽車和隊服上可見樂泰的標志"LOCTITE"。原告以此證明原告為其產品舉行了大批廣告傳揚。

第二組證據:1、中國膠粘劑工業協會出具的2000年至2003年原告出產的厭氧型膠粘劑、密封劑的產量、市場份額、分析經濟目標證明。2、山東國信會計師事務全體限公司出具的國信會專審字[2004]第3109號《專項審計呈文》。原告以此證明原告產品的出賣量和市場占據率在中國海洋同行業企業中分析經濟目標為第一位。

第三組證據:1、1997年出版的《粘接》雜志第三期為原告產品做的廣告。2、原告關于包裝裝潢打算年光的說明。3、樂泰產品包裝物料供給廠提供的證明。原告以此證明原告在原告建廠前即開頭出賣系列厭氧膠產品。

第四組證據,原告與局部經銷商簽署的61份協議書,想知道上海樹脂廠。以此證明原告的出賣地域。
第五組證據:
1、原告1987年至今所獲牌匾和錦旗的照片。2、原告在局部協會的會員證。3、原告所獲取的相應稱譽。4、原告出版的局部技術書籍。5、別人相應論文對原告的稱譽。6、2000年至2003年多家媒體對原告的局部報道及原告員工在書報刊物上宣布的局部技術文章。原告以此證明原告的商品享有優秀的聲譽。

第六組證據:1、原告與吉林大學互助協議書。2、原告2001年、2002年在吉林大學頒發"樂泰獎學金"所拍攝照片。3、原告對欲望小學捐款的收據。4、捐贊助學的收據及證書。原告以此證明原告舉行的相應公益捐助活動。

第七組證據:1、中國膠粘劑工業協會出示的關于原告產品型號特殊性的證明。2、局部采用與原告產品不近似包裝裝潢及產品型號的膠類出產公司所出產產品的圖片。3、原告所作關于利用目前包裝裝潢年光的說明。4、1997年出版的《粘接》雜志第三期為樂泰膠粘劑產品做的廣告。5、龍口市張家溝包裝廠提供的證明。6、原告與深圳市華通包裝機械無限公司關于托付加工塑料軟管的協議書。504膠水。7、蒼南岳泰印務包裝無限公司提供的證明及與原告的訂購合同。原告以此證明其包裝裝潢是其特有的。

第八組證據:1、煙臺市公證處作出的(2004)煙證經字第88號公證書。2、上海市公證處作出的(2004)滬證經字第5379號公證書。3、原告的產品手冊。4、原告出產的被控侵權產品"222"、"243"、"262"、"271"、"272"、"273"所用的標簽。原告以此證據證明原告生活侵權行為。

第九組證據:1、原告為本案支付的律師費發票。2、原告為查詢拜訪侵權行為支付的公證費、差旅費發票。原告為制止原告的侵權行為所支撥的費用。

第十組證據:1、煙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開采分別局作出的煙工商開公處字(2003)第38號行政懲處決策書。2、原告向煙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行政復議請求書。3、煙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煙工商復答字[2003]第6號行政復議提出回復通知書。4、煙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摘抄筆錄。

原告辯稱:原告的行為未陵犯原告商品的稱號、包裝、裝潢的權力。1、原告出產的"厭氧密封膠"與原告出產的"厭氧密封膠"系同一系列商品,原告商品的稱號、包裝、裝潢不是其獨有和特有。原告商品稱號、包裝、裝潢為國際相關商品所通用,要是說原告商品的稱號、包裝、裝潢為其特有和獨有,那么其商品的稱號、包裝、裝潢就應該與同類商品有明顯的區別,原告訴原告商品稱號、包裝、裝潢與其商品極為近似,招致消磨者混同,沒有本相根據和法律依據。2、原告在我國國際建廠于1987年,而同行業廠家廣州機械迷信探索院建廠于1959年,"廣研密封"為國際著名品牌;大連第二無機化工廠五十年代建廠,1980年開頭出產厭氧密封膠,也為國際著名品牌。原告商品的稱號、包裝、裝潢與廣州機械迷信探索院和大連第二無機化工廠商品的稱號、包裝、裝潢迥然不同,為普遍利用,進一步說明了原告所用的商品稱號、包裝、裝潢不為原告特有。遵從原告起訴原告的說法,豈不是這些廠家都侵他的權了,大師都無權利用同類商品的稱號、包裝、裝潢?就只答允原告一家利用嗎?3、原告訴稱目前利用的型號、編號系其獨有,原告全部剽竊,毫無道理。例如:電視機系列商品,各廠家均有21、25、29英寸等型號、編碼。由此可見,同一系列商品的型號、編碼均為通用,基本不屬于哪一個廠家獨有,原告也不例外,其訴稱厭氧膠的包裝神色、裝潢上的型號和編碼系獨有,沒有任何合法有用的證據。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國商標法實行條例》第四十九條軌則"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通用型號,注冊商標公用權人無權禁絕別人利用"。何況原告商品的包裝神色和裝潢上的型號編碼基本就沒有注冊。4、原告商品包裝的神色未效仿原告商品包裝的神色,由于神色不是原告獨有的,包裝神色從古到今為各類商品所通用。要是原告的商品包裝把全體的神色都用上了,那么,國際全體廠家的商品包裝就什么神色都不準用了嗎?所以說,原告訴其商品的神色基本不受法律愛惜。

原告訴原告陵犯了其商品稱號包裝裝潢的權力,純屬濫用訴權。1、根據國度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絕仿冒著名商品特有的稱號、包裝、裝潢的不合法逐鹿行為的若干軌則》第六條的軌則: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視檢驗仿冒著名商品特有的稱號、包裝、裝潢一并予以認定,原告在煙臺開采區工商局告發原告侵權一案,該局在審理該案時已確認原告的行為不組成侵權,聽說包裝。原告又向法院起訴,其行為是有心打攪原告的出產策劃秩序。2、由于原告胡亂告發和訴訟已給原告造成名譽耗費和經濟耗費,原告保存另行起訴的權力。

綜上,原告以為,原告商品的稱號、包裝、裝潢和包裝的神色及裝潢上的型號為同行業商品所通用,不為原告特有和獨有,況且原告商品的稱號、包裝、裝潢與原告商品的稱號、包裝、裝潢有彰彰的區別,從未使消磨者以為是同一商品和招致消磨者混同,原告的行為并未陵犯原告商品的稱號、包裝、裝潢和包裝的神色及裝潢上的型號的權力,本相明了,證據充滿,央浼依法采納原告的訴訟央浼。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交如下證據。
1、原告的商標注冊證,以證明原告的商標仍舊經過注冊。
2、原告產品的質量體系認證證書,以證明原告的產品德量已議決國度認證中心認證。
3、中國膠粘劑工業協會團領悟員證,以此證明原告為中國膠粘劑協會會員。
4、中國膠粘劑協會會員單位名錄,以此證明原告為中國膠粘劑協會會員。
5、原告提交的復議請求書,以證明原告曾對煙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開采分別局作出的煙工商興工處字(2003)第38號懲處決策不服,提出過復議。

6、煙臺市工商局開采分別局作出的撤銷行政懲處決策書,以此證明原告的產品未陵犯原告的權力。
7、黎飛龍、張偉、劉松寶、李信譽、鄒建新、成志強的證明,以證明原告產品的裝潢與原告有彰彰區別,不會惹起誤認或混同。

8、廣州機床探索所出產的"厚泰"牌密封、煙臺德邦"按森"、重慶科瑞、重慶長江、吉林云漢等的產品先容和包裝,以證明同行業、同類產品的稱號、包裝、裝潢迥然不同,原告商品的稱號、包裝、裝潢與原告的商品有明顯的區別。

9、泰盛、樂泰、力泰、德邦、厚泰、高齊、"LOCZSD"的產品包裝實物,以證明同行業、同類產品的稱號、包裝、裝潢迥然不同,原告商品的稱號、包裝、裝潢與原告的商品有明顯的區別。

10、泰盛、樂泰、力泰、德邦、厚泰、美國高齊、"LOCZSD"的產品包裝照片,araldite膠水。以證明同行業、同類產品的稱號、包裝、裝潢迥然不同,原告商品的稱號、包裝、裝潢與原告的商品有明顯的區別。

11、原大連第二無機化工廠總工程師滕毓斌的證明,以證明同行業、同類產品的稱號、包裝、裝潢迥然不同,原告商品的稱號、包裝、裝潢與原告的商品有明顯的區別。

12、廣州機械迷信探索院的密封膠傳揚原料,以證明同行業、同類產品的稱號、包裝、裝潢迥然不同,原告商品的稱號、包裝、裝潢與原告的商品有明顯的區別。

13、環宇的說明書,以證明同行業、同類產品的稱號、包裝、裝潢迥然不同,原告商品的稱號、包裝、裝潢與原告的商品有明顯的區別。

本院組織原、原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舉行了質證。
對原告第一組證據,原告沒有異議。
對原告第二組證據,原告對證據1有異議,主張中國膠粘劑工業協會是在原告誤導下作出的該證明;原告對證據2沒有提出異議。

對原告第三、四、五、六組證據,原告沒有異議。相比看樂泰膠
對原告第七組證據,原告對證據1提出異議,主張該證明是原告欺誑了該協會的秘書長取得的,且中國膠粘劑協會是官方組織,沒有資歷認定相關形式;原告對證據2、4的切實性沒有異議;原告對證據3的切實性表示無法認定;原告對證據5、6、7的切實性沒有異議,但主張龍口市張家溝塑料包裝廠出具的證明表明是1988年出產的,但是兩邊在1996年才有合同,所以原告的陳述有抵牾,證據7證明蒼南岳泰印務包裝無限公司1994年向原告供貨,但兩邊在1997年才簽署合同。

對原告第八組證據,原告對證據1先是表示不宣布興趣糾紛,
后又主張公證書中產品下面的代號后面沒有TS,。說明不切實;原告對證據2沒有異議,但主張公證書公證的網頁形式是其以前的形式;原告對證據3沒有異議,但主張產品手冊是其之前的;原告對證據4沒有異議,但主張這些標簽是其以前用過的。

對原告第九組證據,原告對證據1的切實性沒有異議,但主張對數額有異議,超越了國度圭臬;原告對證據2的的公證費不認可。

對第十組證據,原告沒有異議。
本院組織原、原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舉行了質證。
對證據1、2、3、4的切實性,原告沒有異議,但主張與本案有關。
對證據5、6的切實性,原告沒有異議,但主張并不能以此認定原告的行為不組成侵權。
對證據7的切實性,原告有異議,并主張證言形式方面不吻合軌則,都是打好的原料由證明人填空并簽字。
對證據8、9、10的切實性,原告有異議,主張這些證據一是不能證明原告的主張,二是有些產品是陵犯原告權力的產品,如力泰公司仍舊放膽侵權,并已向原告告罪賠償。

對證據11的切實性,原告有異議。
對證據12、13的切實性,原告沒有異議,但主張該證據不能證明是通用的包裝、裝潢,不能證明該原料造成的合座年光及廣告業主利用包裝、裝潢的年光。

上述證據經當庭質證,本院對原、原告的證據認定如下:
對原告第一組證據,原告沒有提出異議,樂泰都。對該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對第二組證據的證據1,原告雖主張中國膠粘劑工業協會是在被原告誤導下作出的該證明,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表明,對該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對證據2未提出異議,對該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對第三、四、五、六組證據,原告沒有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對第七組證據的證據2、4、5、6、7的切實性,原告沒有異議,本院對其切實性予以認定。本院留神到原告對證據5、7提出的興趣糾紛,本院以為原告并不能以這兩份證據孤獨證明其主張;原告雖主張證據1是原告欺誑中國膠粘劑工業協會而造成的,但對此未提供證據表明;中國膠粘劑工業協會雖是官方組織,但其根據自身負責的相關景況作出證明,無需具有某種特殊資歷,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證據3系原告方子陳述,不能孤獨作為認定案件本相的依據。對第八組證據,原告對證據2、3、4沒有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對證據1雖提出異議,但未提供證據表明,且貫串證據3中原告產品的代號后面也存有無TS的景況,對證據1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對第九組證據提出了相應的興趣糾紛,本院貫串兩邊當事人的興趣糾紛,對該組證據僅作為原告索賠依據的參考。對第十組證據原告沒有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6的切實性,原告沒有提出異議,對其切實性本院予以認定。學習佛山家具廠。證據5、6中,工商行政部門未對原告產品陵犯原告權力與否作出決策,以是該兩份證據并不能孤獨表明原告產品不陵犯原告權力這一本相。對證據7的切實性,原告有異議,因原告未帶其證人出庭作證,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對證據8、9、10的切實性,原告有異議,本院經對這些證據分析明白后,對其切實性予以認定,但因原告不能證明這些證據上所反映的產品包裝的利用年光,本院以為這些證據不能孤獨證明原告的主張。對證據11的切實性,原告有異議,因原告未帶該證人出庭作證,對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對證據12、13的切實性,原告沒有異議,本院對其切實性予以認定,但因該證據不能證明產品包裝裝潢的利用年光,以是本院以為這些證據不能孤獨證明原告的主張。

綜上,相比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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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對本相認定如下:
原告漢高樂泰(中國)無限公司注冊成立于1987年,其策劃規模為出產、出賣各類厭氧密封膠、工業密封膠、配套清洗劑、鞭策劑、焊錫膏、焊錫絲、助焊劑及相關配套設備等。

龍口市張家溝塑料包裝廠于1988歲首?年月開頭為原告供給10/50/250ml紅瓶,300ml紅管。原告于1994年9月5日與深圳市華通包裝機械無限公司簽署了《關于托付加工塑料軟管的協議書》,加工代號為"510"、"515"、"518"、"567"、"660"等產品用的塑料軟管。蒼南岳泰印務包裝無限公司自1994年開頭為原告供給"222"、"242"、"243"、"262"、"271"、"277"、"290"、"319"、"545"、"569"、"609"、"620"、"648"、"680"等型號的產品標簽。

原告在1997年《粘接》雜志第3期上登載了廣告,廣告圖案中有"243"、"518"、"577"、"641"等產品。原告在《礦用汽車》、《中國電力》、《設備管理與維修》、《金卡工程》、《中國設備管理》、《世界產品與技術》、《內燃機》、《有色設備》和《都市燃氣》等多份專業雜志上發布過廣告,傳揚其產品。

從原告提供的其與局部經銷商簽署的協議書看,原告的出賣地域遍及全國各地。
根據中國膠粘劑工業協會的證明,原告的"樂泰"牌膠粘劑、密封劑在2000年所占的國際市場份額為57.6%,2001年為37%,2002年為44.3%and2003年為42%。

原告煙臺開采區泰盛精化新原料無限公司注冊成立于1999年8月27日,策劃規模為加工出賣密封膠系列各種助劑、催化劑及相關技術供職等。原告為"泰盛
TIGHTSEN"注冊商標全體人。原告制作《厭氧密封膠粘劑》產品圖冊,圖冊內有原告出產的產品說明及與原告產品包裝、裝潢相應的圖片。原告在法庭上陳述:其于2000年5、6月份左右開頭出產上述產品;2003年5月開頭更改其網頁上的相關形式和相應產品的包裝、裝潢,不再利用原告主張其陵犯原告權力的相關包裝、裝潢and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看待其產品利用的與原告產品相應的型號,稱不明了其起源。

原告主張并舉證證明其產品為著名產品,而原告在相易證據時對原告產品能否著名產品題目沒有提出異議,但又主張這不等于原告的產品是著名商品,理由是原告沒有合法有用的證據。

原告主張權力所觸及的著名產品包括七個類別,與原告的相關產品比對如下:
一、液體螺紋鎖固劑,標號分別為"222"、"242"、"243"、"262"、"271"、"272"、"277"、"290"等。
原告該類產品包裝為反面有必然弧度的長方形扁瓶,瓶體為紅色,瓶蓋為紅色,紅瓶和白蓋之間為透亮的塑料圈。反面裝潢的圖案自上而下分為五局部:(1)紅色的"LOCTITE";(2)紅色數字,分別為"222"、"242"、"243"、"262"、"271"、"272"、"277"、"290";(3)橫貫瓶體反面的二根紅色杠,二根紅色杠之間為"THREADLOCKER"或"THREADLOCKER螺紋鎖固劑"或"THREADLOCKER螺紋鎖固劑(日文稱號)"等文字;(4)左邊為紅色中英文字,標注產品粘接強度,如"Mediumtrength"、"中強度"、"HighStrength"、"高強度"。左邊為"PARTNO."+不同的五位數字;(5)左邊為以紅色線條描摹的工業零部件加注膠水的表示圖,左邊為紅色文字標注的產品凈含量。

原告該類產品包裝為反面有必然弧度的長方形扁瓶,瓶體為紅色,瓶蓋為紅色,紅瓶和白蓋之間為透亮的塑料圈。反面裝潢的圖案自上而下分為五局部:(1)紅色的"泰盛
TIGHTSEN"文字;(2)紅色數字,分別為"TS222"、"TS242"、"TS243"、"TS262"、"TS271"、"TS272"、"TS277"、"TS290","TS"字體小于相應數字;(3)橫貫瓶體反面的二根紅色杠,二根紅色杠之間為"THREADLOCKER螺紋鎖固劑"等紅色文字;(4)紅色中英文字,標注產品粘接強度,如"MdStrength"、"中強度"、"HighStrength"、"高強度"等;(5)左邊為以紅色線條描摹的工業零部件加注膠水的表示圖,左邊為紅色文字標注的產品凈含量。

可以看出,原告和原告的包裝相同;原告和原告的商標、產品標號、產品稱號、產品說明、表示圖、凈含量均利用紅色文字,裝潢中各局部的臚列布局基本相同。

二、結構膠,標號分別為:"319"、"324"、"326"等。
原告該類產品包裝為反面有必然弧度的長方形扁瓶,事實上504膠水。瓶體為黃色,瓶蓋為紅色,黃瓶和白蓋之間為黑色的塑料圈。反面裝潢的圖案自上而下分為五局部:(1)黑色或紅色的"LOCTITE"文字;(2)黑色數字,分別為"317"、"324"、"326";(3)橫貫瓶體反面的紅色橫帶,之上標注黑色文字為"STRUCTURALADHESIVE結構膠"或"STRUCTURALADHESIVE結構膠/機關用接著劑";(4)左邊為黑色中英文字,標注產品本能機能,如"SPEEDBONDER"、
" Generwis Purpose"、"通用型"、 "Fjust liketCuring"、"快捷固化"等。左邊為"PARTNO."+不同的五位數字;(5)左邊為黑色文字標注的產品凈含量。原告該類產品包裝為反面有必然弧度的長方形扁瓶,瓶體為黃色,瓶蓋為紅色,黃瓶和白蓋之間為黑色的塑料圈。反面裝潢的圖案自上而下分為五局部:我不知道502。(1)紅色的"泰盛TIGHTSEN"文字;(2)黑色數字,分別為"TS319"、"TS324"、"TS326","TS"字體小于相應數字;(3)橫貫瓶體反面的紅色橫帶,之上標注紅色文字為"STRUCTURALADHESIVE結構膠";(4)黑色中英文字,標注產品本能機能;(5)左邊為黑色文字標注的產品凈含量。可以看出,原告和原告的包裝相同;原告和原告的商標均有紅色文字,產品標號均為黑色文字;均有橫貫瓶體反面的紅色橫帶,紅色橫帶上原告為紅色文字的產品稱號,原告為黑色文字的產品稱號;產品說明、含量均為黑色文字,裝潢中各局部的臚列布局基本相同。

三、瞬干膠,產品標號分別為:"401"、"406"、"414"、"424"、"454"、"460"、"480"、"495"、"496"等。

原告該類產品包裝為反面有必然弧度的長方形扁瓶,瓶體為紅色近透亮,瓶蓋為紅色,瓶體與瓶蓋之間為紅色的塑料圈。反面裝潢圖案底色為藍色,自上而下分為五局部:(1)紅色的"LOCTITE"文字;(2)紅色數字,分別為"401"、"406"、"414"、"424"、"454"、"460"、"480"、"495"、"496"等數字;(3)橫貫瓶體反面的紅色橫帶,包裝顏色從古到今為各類商品所通用。橫帶高低分別為紅色橫杠,橫帶之上標注紅色文字為"INSTANTADHESIVE瞬干膠"或"瞬干膠"等;(4)左邊為紅色中英文字,標注產品本能機能,如"LowBloom"、"LowOder"、"低白化"、"低氣息"等等。左邊為紅色標注的不同的五位數字;(5)左邊為紅色文字標注的產品凈含量。
原告該類產品包裝為反面有必然弧度的長方形扁瓶,瓶體為紅色近透亮,瓶蓋為紅色,瓶體與瓶蓋之間為紅色的塑料圈。反面裝潢的圖案底色為藍色,自上而下分為五局部:(1)紅色的"TIGHTSEN"文字;(2)紅色數字,分別為"401"、"406"、"414"、"424"、"454"、"460"、"480"、"495"、"496"等;(3)橫貫瓶體反面的紅色橫帶,橫帶高低分別為紅色橫杠,橫帶之上標注紅色文字為"INSTANTADHESIVE瞬干膠";(4)紅色中英文字,標注產品本能機能,如"GENERAL PURPOSE通用型";(5)左邊為紅色文字標注的產品凈含量。
可以看出,原告和原告的包裝相同;原告和原告的裝潢底色均為藍色,商標、產品標號、產品稱號、產品說明、表示圖、含量均用紅色文字,裝潢中各局部的臚列布局基本相同。

四、立體密封膠,產品標號分別為:"510"、"515"、"518"、"587"、"593"、"595"、"596"、"598"等。學會粘合劑。

原告產品分為軟筒和硬管兩種包裝。軟筒有紅色和紅色兩種裝潢底色,瓶蓋為紅色,筒體與瓶蓋之間為透亮的塑料圈,主文字為紅色、紅色和黑色三種。硬管為紅色裝潢底色,主文字為黑色,或"LOCTITE"為紅色,其它文字為紅色。按轉動及閱讀按序,分為三局部:(1)左邊高低為"LOCTITE"和數字標號,左邊為適用先容,中央為"Designed
For Flexible Flpowerfulges"、"特地用于柔性法蘭"、"Suitwilling ForAluminium"、"適用于鋁外觀"等文字,中央為加注膠水的標識圖,(2)兩條(硬管為黑色,軟管為紅色神色)橫杠,兩杠之間為"FLANGESEALANT"和(或)"立體密封劑"等(硬管為黑色,軟管為紅色)文字,(3)左邊標注產品凈含量(文圖神色)。
原告產品分硬管和軟筒兩種包裝。軟筒為紅色裝潢底色,瓶蓋為紅色,。筒體與瓶蓋之間為透亮的塑料圈,主文字為紅色。硬管為紅色或紅色二種裝潢底色,紅色硬管:"泰盛TIGHTSEN"文字為紅色,其它文字為黑色。紅色硬管文字為紅色。軟筒與紅色硬管按轉動及閱讀按序,分為三局部:(1)左邊高低為"泰盛TIGHTSEN"文字和數字標號,左邊為適用先容;(2)兩條(硬管為黑色,軟管為紅色)橫杠,橫杠中央為"FLANGESEALANT
立體密封劑"等(硬管為黑色,軟管為紅色)文字;(3)產品凈含量有的標注在橫杠中,有的標注在橫杠之上。紅色硬管自上而下,分為三局部:(1)"泰盛TIGHTSEN"文字和數字標號;(2)兩條橫杠,橫杠中央的文字為"FLANGESEALANT立體密封劑"等;(3)產品簡圖,適用先容。可以看出,原告和原告的包裝相同;原告和原告的軟管裝潢底色均有紅色,文字均為紅色;硬管均有紅色裝潢底色,文字神色除原告的硬管商標為紅色文字外均是相同神色;裝潢中各局部的臚列布局基本相同。

五、管螺紋密封劑,其產品標號分別為:"545"、"554"、"567"、"569"、"577"等。學習工業膠水。
原告產品"545"、"554"、"569"的包裝、裝潢基本一致。該類產品包裝為反面有必然弧度的長方形扁瓶,瓶體為紅色,瓶蓋為紅色,紅瓶和白蓋之間為透亮的塑料圈。反面裝潢分兩種,一種為紅色底色,紅色文字和圖形;另一種為紅色底色,紅色文字和圖形。裝潢圖案自上而下分為五局部:(1)"LOCTITE"紅色或紅色文字;(2)紅色或紅色數字,分別為"545""554"、"569";(3)橫貫瓶體反面有二根杠,二根杠之間為"THREADSEALANT 管螺紋密封劑"等文字;(4)左邊為中英文字,標注產品用處,如 "Hydraulic or PneumonicFittings"、"密封液壓氣動編制管路接頭"。左邊為"PARTNO."+不同的五位數字;(5)左邊為以線條描摹的工業零部件加注膠水的表示圖,左邊為標注的產品凈含量。"567"、"577"兩種產品的包裝物、裝潢基本一致,為軟筒包裝,管體和瓶蓋為紅色,管體和瓶蓋之間為透亮的塑料圈,紅色文字,按轉動及閱讀按序,分為三局部:(1)左邊高低為"LOCTITE"文字和數字標號,左邊為適用先容,中央為文字"ForStainless Steel"、"用于不銹鋼件"、"Generwis
Purpose"、"尋常用處"等等,左邊高低分別為PARTNO."+不同的五位數字和加注膠水的標識圖;(2)兩條橫杠,橫杠中央為"THREADSEALANT管螺紋密封劑"等文字;(3)左邊標注產品凈含量。
原告產品"545"、"554"、"569"的包裝、裝潢一致,該類產品包裝為反面有必然弧度的長方形扁瓶,瓶體為紅色,瓶蓋為紅色,紅瓶和白蓋之間為透亮的塑料圈。反面裝潢的圖案自上而下分為五局部:(1)紅色的"泰盛TIGHTSEN"文字;(2)紅色數字,分別為"TS545"、"TS554"、"TS569","TS"字體小于相應數字;(3)橫貫瓶體反面的二根紅色杠,二根紅色杠之間為"THREADSEALANT管螺紋密封劑"等文字;(4)紅色中英文字,標注產品粘接強度,如"MdStrength"、"中強度"、"Mdviscosity"、"中粘度"等;(5)左邊為以紅色線條描摹的工業零部件加注膠水的表示圖,左邊為紅色文字標注的產品凈含量。

可以看出,原告和原告產品"545"、"554"、"569"的包裝相同;原告和原告的裝潢底色均為紅色,商標、產品標號、產品稱號、產品說明、表示圖、含量均有紅色,裝潢中各局部的臚列布局基本相同。

六、圓柱型零件固持劑,其產品標號分別為:"603"、"609"、"620"、"648"、"660"、"680"等。

原告"603"、"609"、"620"、"648"、"680"等產品的包裝基本一致,為反面有必然弧度的長方形扁瓶,瓶體為紅色,瓶蓋為紅色,紅瓶和白蓋之間為透亮的塑料圈。反面裝潢的圖案自上而下分為五局部:(1)"LOCTITE"紅色文字;(2)數字紅色,事實上araldite膠水。分別為"603"、"609"、"620"、"648"、"680";(3)橫貫瓶體反面的二根紅色杠,二根紅色杠之間為"RETAINING
COMPOUND 圓柱形部件固持膠"字樣,有一些還附有相應日文;(4)左邊為中英文字,標注產品本能機能,如"HighTemperonure"、"低溫"、"High Strength"、"高強度"等。左邊為"PART
NO."+不同的五位數字;(5)左邊為以紅色線條描摹的工業零部件加注膠水的表示圖,左邊為紅色字體標注的產品凈含量。"660"產品包裝物為軟筒,筒體為銀灰色,筒蓋為紅色,筒體與筒蓋之間為透亮的塑料圈,下面的文字和圖形為黑色。按轉動及閱讀按序,分為三局部:(1)左邊高低分別為"LOCTITE"文字和"660",商品。中央是本能機能先容,為"HighStrength/高強度"和"High Temperonure/低溫"等文字,左邊高低分別為"PARTNO."+不同的五位數字和加注膠水的標識圖;(2)兩條黑色橫杠,橫杠中央為"RETAINING COMPOUND"和"圓柱形部件固持膠"字樣等文字;(3)左邊標注產品凈含量。原告"603"、"609"、"620"、"648"、"680"等產品的包裝基本一致。該類產品包裝為反面有必然弧度的長方形扁瓶,瓶體為紅色,瓶蓋為紅色,紅瓶和白蓋之間為透亮的塑料圈。反面裝潢的圖案自上而下分為五局部:(1)紅色的"泰盛TIGHTSEN"文字;(2)紅色數字,分別為"TS603"、"TS609"、"TS620"、"TS648"、"TS680","TS"小于數字;(3)橫貫瓶體反面的二根紅色杠,二根紅色杠之間為"RETAININGCOMPOUND 圓柱形部件固持膠"紅色文字;(4)紅色中英文字,標注產品本能機能,如 "MdViscosity"、"中粘度"、"HighStrength"、"高強度"等;(5)左邊為以紅色線條描摹的工業零部件加注膠水的表示圖,左邊為紅色字體標注的產品凈含量。

可以看出,原告和原告的"603"、"609"、"620"、"648"、"680"包裝相同;原告和原告的瓶體裝潢底色均為紅色,商標、產品標號、產品稱號、產品說明、表示圖、含量均有紅色,裝潢中各局部的臚列布局基本相同。

七、外觀處理產品(即清洗劑/鞭策劑產品),產品標號為"755"、"790"等。
原告產品包裝為圓罐形。罐體為金屬的,底色為綠色,罐蓋為紅色塑料,罐體上文字神色為紅色。反面裝潢的圖案自上而下分為五局部:(1)紅色的"LOCTITE"文字;(2)紅色數字,為"755"或"790";(3)橫貫瓶體反面的紅色橫帶,橫帶高低分別為二根紅色杠,橫帶上為"CLEANER"和"清洗劑"紅色字樣;(4)左邊為紅色中文,"防止長年光吸入或接觸皮膚,罐內有壓力,不可撞擊或點火,不可受熱,儲蓄積蓄溫度低于35℃,

2012年山西安防科技產業博覽會正式拉開帷幕2012年山西安防科技產業博覽會正式拉開帷幕

遠離兒童寄存。左邊為"PARTNO."+不同的五位數字;(5)右下邊為紅色字體標注的產品凈含量。
原告產品包裝為圓罐形。罐體為金屬的,底色為綠色,罐蓋為紅色塑料,從古到今。罐體上文字的神色為紅色。反面裝潢的圖案自上而下分為五局部:(1)紅色的"泰盛TIGHTSEN";(2)紅色數字,為"755"或"790";(3)橫貫瓶體反面的紅色橫帶,橫帶高低分別為二根白杠,橫帶上為"CLEANER"和"超級清洗劑"紅色字樣;(4)紅色中文,"防止長年光吸入或接觸皮膚,罐內有壓力,不可撞擊或點火,不可受熱,儲蓄積蓄溫度低于35℃,遠離兒童寄存;(5)右下邊為紅色字體標注的產品凈含量。

可以看出,原告和原告的包裝相同;原告和原告的瓶體裝潢底色均為紅色,商標、產品標號、產品稱號、產品說明、表示圖、含量均為紅色,裝潢中各局部的臚列布局、文字形式基本相同。

原告請求煙臺市公證處對置備原告出產產品的行為舉行了公證。置備的產品商標為"泰盛
TIGHTSEN",標號分別為"222"、"242"、"271"、"272"、"277"、"290"、"401"、"495"、"510"、"515"、"518"、"680"、"660"。

原告請求上海市公證處于2004年4月3日14時27分至14日45分,對原告的網站形式舉行了公證,公證了原告的產品說明及相應圖片。

原告為本案支付的律師費為6萬元,公證費、差旅費為.67元。
煙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開采分別局于2003年4月18日作出煙工商開公處字(2003)第38號行政懲處決策書,于2003年6月24日以上述決策適用法律條款不當,作出關于撤銷煙工商開公處字(2003)第38號行政懲處決策書的決策。

本院以為,原告漢高樂泰(中國)無限公司作為樂泰牌膠粘劑、密封劑的專業出產公司,從八十年代末開頭在國際出產、出賣商標為"LOCTITE"的相關產品,并從九十年代起永恒在《礦用汽車》、《中國電力》、《設備管理與維修》、《有色設備》和《都市燃氣》等多份專業雜志上發布廣告傳揚其產品及產品形勢,其出產的相關產品享有優秀的聲譽,在市場上出賣規模廣、占據率很高,其產品及其包裝、裝潢已為我國置備利用該類產品的相關消磨者所知悉,具有較高的著名度,以是,商標為"LOCTITE"的膠粘劑、密封劑產品應認定為著名商品。

看待本案所觸及的原告利用的"LOCTITE"膠粘劑、密封劑包裝、裝潢,原告辯稱原告出產產品的包裝、裝潢不是原告特有的,而是為相關商品所通用,并提供了多個廠家出產的厭氧密封膠產品的照片,主張其中的出產廠家如廣州機械迷信探索院建廠于1959年。本院以為,要證明原告的上述主張,應證明原告在利用相應包裝、裝潢之前,其它廠家即已利用近似的包裝、裝潢,但原告雖提供一些證據,能證明其它廠家出產的產品包裝、裝潢有一些與原告利用的包裝、裝潢近似,但不能證明這些廠家在原告利用相應包裝、裝潢之前,即已利用近似的包裝、裝潢。原告主張廣州機械迷信探索院雖建于1959年,但并不能證明廣州機械迷信探索院出產相應產品早于原告,也不能證明廣州機械迷信探索院在原告之前利用相關包裝、裝潢。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在原告利用之前,別人已在相關商品上利用相同或近似的包裝、裝潢,也不能證明該包裝、裝潢系相應產品所通用。以是,原告主張原告出產產品的包裝、裝潢不是原告特有的,而是為相關商品所通用,證據不夠,本院不能予以扶助。本院認定原告利用的"LOCTITE"膠粘劑、密封劑的系列包裝、裝潢為該著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顏色。

從原、原告提供的相應證據看,原告出產的商標為"泰盛"的相應膠粘劑、密封劑,除產品以"泰盛TIGHTSEN"取代"LOCTITE"或"TIGHTSHEN"取代"LOCTITE",及有產品在產品代號之前加上"TS"(如以"TS222"取代"222")之外,豈論其包裝式樣、底色、字體神色、表示圖、文字與表示圖的臚列等,都與原告該著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極為近似。原告主張其出產相應產品的包裝、裝潢與原告有彰彰的區別,經本院根據整體觀察和隔離觀察的步驟,對原告和原告產品的包裝、裝潢舉行比擬,兩者除有多數細節上的分袂外,從整體比對看,所表達的視覺中心局部及整體氣魄都極為近似,易造成相關置備者的混同和誤認。以是,原告出產、出賣與原告出產、出賣的包裝、裝潢相近似的"泰盛"膠粘劑、密封劑的行為組成對原告的不合法逐鹿行為。

原告主張其產品包裝上所附的代號(如"222"、"242"等)為其著名商品特有稱號,原告對這些代號的利用,組成不合法逐鹿。本院以為,原告利用這些代號的目標在于對其出產的系列產品按不異本能機能和用處舉行分別。雖從原、原告舉證景況看,可以認定原告首先利用了這些代號,但原告要主張原告利用這些代號屬不合法逐鹿行為,應證明這些代號已成為原告與相應產品的其它出產者之間的區別標識,相應置備者只消看到相關產品上生活這些代號,就會以為相應的產品為原告出產。但本案原告并未提供充足的證據以證明生活這種誤認的可以或許,以是原告該主張,本院不能予以扶助。

原告對其實行不合法逐鹿行為該當擔任相應的法律仔肩,該法律仔肩包括放膽侵權、撤消影響、賠禮告罪、賠償經濟耗費等民事仔肩。

看待原告賠償經濟耗費的數額,因原告無法提供其耗費的數額,原告也圮絕提供其因侵權所得到的成本,本院根據原告出產相應產品的包裝、裝潢絕大大都與原告該著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極為近似這一本相,貫串原告侵權的年光、結果,及原告為本案支付的律師費、公證費、差旅費等因訴訟支撥的合理費用,確定其擔任的賠償數額為40萬元。

綜上,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國民共和國反不合法逐鹿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的軌則,判決如下:

一、原告煙臺開采區泰盛精化新原料無限公司自判決奏效之日起,立地放膽其不合法逐鹿行為。
二、原告煙臺開采區泰盛精化新原料無限公司自判決奏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殲滅全體侵權產品。
三、原告煙臺開采區泰盛精化新原料無限公司自判決奏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更改侵權產品的傳揚資料和網頁上的傳揚形式。
四、原告煙臺開采區泰盛精化新原料無限公司自判決奏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就其侵權行為在《中國工商報》、《中國化工報》上向原告賠禮告罪(其形式須經本院審核后發布)。

五、原告煙臺開采區泰盛精化新原料無限公司自判決奏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原告漢高樂泰(中國)無限公司因其侵權行為所遭遇的經濟耗費國民幣40萬元。

六、采納原告漢高樂泰(中國)無限公司的其它訴訟央浼。
案件受理費元,由原告漢高樂泰(中國)無限公司擔任795元,美國樂泰。原告煙臺開采區泰盛精化新原料無限公司擔任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正本,上訴于山東省初級國民法院。


審訊長王桂一
審訊員于 紅
代理審訊員任廣科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丁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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